2009年12月4日,王某到霍山某公司租赁轿车一辆。随后王某将车开至金寨县黄某处(另案处理)。次日,王某与黄某商定,用租来的轿车找人抵押借款。黄某找到王某某。王某自称钱,并将租来的轿车的行驶证出示给王某某,并提出用车子抵押借款23000元。王某某要黄某担保,黄某同意担保,后黄某替王某写借条借款28000元,2009年12月15日归还,王某在借款人上签名钱某。王某某实付现金23000元,王某得款15000元,黄某得款8000元。王某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,余款被其赌博挥霍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,采取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。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,属累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;案发后,王某能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霍山县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,作出了上述判决.